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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主要规则

加入世贸组织,就要遵守并执行世贸组织的原则和规则。对政府而言,管理经济的方式面临着挑战;就企业而言,面对国内和国外在平等条件下的竞争,必须尽快完成适应开放型经济的经营管理方式及市场战略的转变。

  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若干附件是 WTO各成员在制定国际贸易领域中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法规时所必须遵循的一整套规则。

  WTO的主要目标是为各成员之间的贸易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并为此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简称MFN)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最惠国待遇保证各成员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而国民待遇则保证出口国的产品和进门国的产品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WTO有关条款规定,各成员间要对等的开放本国市场;各成员发展对外贸易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特别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产品;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要有透明度;这些就形成了WTO的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和透明度原则。

  上限制定了规则。非关税措施不允许普遍使用。例如,一成员一殷不得禁止或限制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实施此类非关税措施有明确的前提条件,而且只能通过规定的程序加以实施。

  WTO规定了这些条件和程序。例如,一成员可以提高产品的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激增的冲击。若遇到国际收支困难,也可以采取措施减少进口。同时,在有关协议中对采取上述行动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为确保竞争机会的连续性,WTO反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并提供了保护公平贸易的措施。例如,若某成员对其出口或生产进行补贴,或某公司通过不合理地降低产品价格进行倾销,受到不利影响的成员则可以采取措施,抵消这些不公平贸易做法所带来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存在变相的贸易壁垒,比如对产品的质量或性能规定不必要的高标准、或者高估进口产品价值以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关税。或用其他手段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能力。WTO对于这些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防范措施。

  WTO协议还制定了规范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和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同时,所有这些领域都已通过保障、争端解决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而被统—在一个共同的实施框架内,以保证各成员国的权利得到保护,其义务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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